这张3月28日在亚丁湾拍摄的照片显示,日本海上自卫队的“十和田”补给舰(右,422号)在为“涟”号驱逐舰(左)加油。
3月30日,日本海上自卫队两艘驱逐舰“涟”号和“五月雨”号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开始执行护航任务。新华社/法新
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简称“经团联”)日前向政府建言,呼吁在年末修改《防卫计划大纲》时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以便让日本企业可以参加战斗机等尖端武器的国际共同开发。经团联曾在5年前修定上一期《防卫计划大纲》时提出“有必要对武器出口三原则进行再研讨”,但没有提出修改建议。此次可谓较前迈进了一步。
经团联指出,“从武器开发初期阶段参加共同开发,是尽早获取尖端武器、强化防卫能力的最有效方法”。提议“应本着和平国家的基本理念,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不应对武器出口一概禁止,而是采取个案处理的适当方法”。
经团联在建言中表示,美国对于军事技术的出口十分敏感,如果日本不能进行共同研发,就很可能只得到配置较低的武器系统。经团联提议,应在联合开发之前率先在民间企业间进行基础技术的共同研究,而把更多的防卫预算重点投入到必须独自研发的潜艇、坦克、间谍卫星等领域。
此间媒体指出,经团联此举的背景是:当前以欧美为中心,各国在武器装备领域多进行国际共同开发。例如新一代战斗机F35即是以美国为核心,意大利、以色列和新加坡等国共同参与开发的。而日本受“武器出口三原则”束缚,因联合开发涉及军事技术出口而无法加入其中。随着日本防卫预算连年减少,许多企业相继从军事产业退出。此次经团联要求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反应了日本产业界欲从军事产业寻找新商机的意向。
所谓“武器出口三原则”,是指日本在1967年4月针对武器出口问题提出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不向共产主义阵营国家出售武器”,“不向联合国禁运的国家出口武器”,“不向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或者可能要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出售武器”。1976年2月,当时的首相三木武夫提出,对三原则对象以外的地区也不出售武器。1981年1月,日本国会作出了《关于武器出口问题的决议》,此后,日本一直实行禁止对任何国家出口武器的方针。但从2004年开始,日本已经在构建导弹防御系统问题上放宽了“武器三原则”的规定,一直同美国进行共同研发。 (中国青年报东京7月5日电 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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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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