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调动武警权限
此外,对于调动、使用武警的权限和程序,二审稿也有所改动。一审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在确需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县级部门即可调动、使用武警,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不少担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和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据此,二审稿将该规定修改为:“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尽管这一规定仍然具有模糊性,并没有明确调动、使用武警权限的级别限制,但对防止地方政府随意调动警力是有积极意义的。
增加条款规范武警行为
二审草案还增加了一些条款,对武警在执行任务当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草案中增加了武警不得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等行为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武警在巡逻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进行盘问和检查证件,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可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有建议认为,武警在盘查前要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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