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会员国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近年来,联合国安理会就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先后通过了1269号、1368号、1373号、1377号、1456号、1566号等项决议,“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吁请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加强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国际合作。”《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等反恐国际法也明确“深信迫切需要在各国之间发展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采取“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打击恐怖犯罪活动。
“和平使命-2009”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使各国睦邻友好合作的宗旨和原则,是依据国际法有关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义之举、合法之举。演习不针对第三方,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完全符合两国人民乃至国际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明确,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等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2005年8月,中俄双方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确定了双方在联合军演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参演部队的法律地位,涵盖了演习筹划和实施必需的各项要素,是两国举行联合军演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协调行动的基本保障,确保了联合军演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是中俄双方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防止和消除恐怖主义威胁开展的务实安全合作,显示了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恐怖主义的立场,以及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依法打击恐怖主义的坚定决心。
我国《宪法》和《国防法》赋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光荣任务,这是我军遂行反恐作战任务的强大法律后盾。其他法律依据还有《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以及军队的条令条例。我国《刑法》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行为认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
在以往中俄联合举行的反恐军事演习中,除打击恐怖分子行动外,还设置了解救人质、人道救援、恢复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演练内容都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规定,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要求。
相关链接:
责编:王腾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